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扣除印花稅嗎
作者:青芒財務 / 點擊量 : 1679 / 發布日期:2020-07-25 08:55:56
導語:
關于印花稅的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在清算時能夠扣除,今天做統一解答?! ?/span>
問:我公司是廣東省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 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我公司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關于轉讓開發產品繳納的印花稅(賬上已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如何扣除存在爭議, 稅務機關認為應作為開發費用扣除,而我公司認為因賬務上未計入 “管理費用”,應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請問哪種處理方式是正確的?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38 號)第六條第(四) 項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包含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 號)第七 條第(五)項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 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 知》(財稅字〔1995〕48 號)第九條規定,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 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財政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印發<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財預字〔1993〕6 號)第五十五條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 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 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 盈)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 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 22 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 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 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 “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第四條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 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 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 2019 年第 5 號 )第三十七條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審 核,應當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圍是否符合稅收有關規定。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扣除,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對不屬于清算范圍或者不屬于轉讓房地產時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不應作為清算扣除項目。
結語:
所以,你公司轉讓開發產品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稅金及附加” 科目核算,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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