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以前工資,個人所得稅應該怎么計算?
作者:青芒財務 / 點擊量 : 1437 / 發布日期:2020-07-25 09:44:47
導語:
對于補發上年工資(個稅新稅制以前,包括補發以前月份的工資),應當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是返回到工資的實際月份(年度)計稅,還是在實際發放月份(年度)與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稅?一直有爭議。
近日正好看到這樣幾個稅局的答疑,給大家整理了一下,可以作為參考
一、補發上年度工資如何計算個稅?
問:7月份補發了我19年半年的工資,在計算個稅時補發的工資應該計算進去么?計算進去則導致我的個稅偏高。
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改革常見問題匯總(一)》規定:
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區分工資所屬期、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
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所涉及到的是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與工資所屬期無關。
工資發放期是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納稅人應當按照工資發放期進行稅款的計算,在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的申報。
二、公司欠員工工資,補發工資時應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問:公司欠了員工一年的工資,因沒發工資,公司未申報個人所得稅,現在公司擬發2019年部分工資,請問應怎樣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補發工資是指扣繳單位因勞動爭議等特殊原因,經政府有關部門調解、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而補發的工資。若是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而補發的工資,需更正之前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若不屬于,則按正常月薪申報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填寫發放工資的當月,在發放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
三、補發工資
問:您好,我想咨詢下江蘇省有沒有補發工資的相關規定?該如何繳稅?
答復:您好!不管工資會計上做在哪個月,在實際發放時計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補發工資能否分解到以前計算個稅
問:企業因經營困難,拖欠以前年度工資,2019年一次性補發2年工資,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計算個稅?如果全部并入當月,稅負很高。其他省份有可以分解計算的文件,請問山東可以嗎?
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
五、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六、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資薪金以實際發放月份為稅款所屬期,補發工資分解至以前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咨詢。
結語:
今天通過問答的方式給大家做個簡單的介紹,希望能給大家有所幫助,更多問題歡迎咨詢青芒財務!